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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7/12/4 10:49:59

  11月30日,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。鉴于近日河北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,我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,自11月30日12时起,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,解除时间另行通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

  (一)工业源停限产措施。

  1、钢铁行业: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居民供暖的前提下,采用湿法脱硫的钢铁企业烧结机、竖炉停限产50%。

  2、焦化行业: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。

  3、铸造行业、独立石灰窑企业停产。

  4、建材行业:水泥(含特种水泥、粉磨站)、砖瓦窑、陶瓷、玻璃棉、岩棉、石膏板、矿渣微粉等企业停产。

  5、涉VOCs行业: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,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(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)停产。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,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。

  6、企业集群:橡胶、轧钢、钢锹、锻造、散热器、塑料、铁矿选矿、采砂、罐头、耐火材料、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。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、燃煤热风炉。

  7、矿山开采、矿石破碎企业(设施)停止生产,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。

  8、停止室外喷涂、粉刷、切割、护坡喷浆作业。

  (二)移动源限行措施。

  1、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。

  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(市)区城区,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(含持有通行证)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拖拉机通行,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、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;非营运小(轻、微)型汽车继续按照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告》(唐政通字[2017]18号)执行限行措施;加大公共交通运力。

  2、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。

  (三)扬尘源控制措施。

  1、除应急抢险外,市、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(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、回填、场内倒运、掺拌石灰、混凝土剔凿等作业,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);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。

  2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,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、吸扫等清洁频次。

  3、具备人工增雨(雪)的气象条件时,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(雪)作业。

  (四)纳入免于停限产、停工的企业、施工工地等按《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》(唐政办字[2017]209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(五)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,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将适时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排措施力度。